一、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和企业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年)》及浙江省环保厅、宁波市环保局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明显改善。
——至年底,化工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30%,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年底,化工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80%,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至年底,全面完成化工行业整治,VOCs排放总量较年削减30%以上,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形成完善的化工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二、整治要求
1、源头控制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企业应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2、过程控制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规范进行。
(2)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
采用固定顶罐储存易挥发有机物时,须设置罐顶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L)装物料量大于3桶,需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车槽车卸料时,甲类液化烃、可燃液体宜采用鹤管或万向卸车鹤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挥发性有机液体运载工具(汽车罐车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需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和废气处理装置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3)提升介质输送工艺。
宜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无泄漏的泵和管道输送液体物料。原则上禁止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化工物料,因特殊原因采用上述工艺的,需对输送排气进行收集、处理。
鼓励间歇生产企业安装氮封自动控制系统,单元系统内的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宜在避免交叉污染的情况下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
(4)采用先进真空设备。
宜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除特殊原因外,禁止使用水冲泵。
(5)优化进出料方式。
鼓励采用反应釜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优先选用先进的自动化计量装置,固体物料投料采用固体投料器,且配备粉尘过滤、尾气收集等系统。
(6)采用密闭固液分离设备。
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自动下出料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涉及易燃介质分离的离心机内部空间应采用氮气进行保护;分离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应设集中通风系统,并作处理后排放。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
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活性、酸性、直接、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宜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3、废气收集和处理
(1)为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气体的收集、输送及治理应遵照《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避免或减弱集气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集气罩应力求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
①物料的投加和转移: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②过滤、离心分离设备:母液槽和过滤离心设备配备有机气体收集系统。
③抽真空设备:泵前、泵后设置气体冷凝装置,避免采用水冲泵。如果工艺需要不得已采用水冲泵,应配备水循环槽(罐)挥发性有机气体收集处理装置。
④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溶剂或者废气必须收集。
⑤溶剂回收设备:冷凝后的不凝性尾气应进行收集。
(3)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的收集处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4)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原则上处理效率应达到90%以上。
(5)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采用焚烧技术处理时应考虑二噁英等次生污染问题;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6)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液位报警装置、自动加药、在线监测系统等。
(7)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并对废气处理装置进出口设置规范化的采样口。
4、环保管理
(1)建立VOCs管理体系。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
(2)建立台帐,包括环境监测台帐、VOCs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有机物料消耗台账。
(3)定期对废气处理设计进出口和厂界无组织进行监测,不小于二次/年。监测指标须包括所涉及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核算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②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5)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方案、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
三、实施方案和信息公开
1、列入重点企业名单和一般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提交《宁波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有限公司减排方案》(一厂一策),确定VOCs减排治理项目(包括末端治理、LDAR等)。
企业整治完成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填报企业达标承诺书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
2、企业在整治完成后,应公开企业达标承诺书。
3、备案材料
(1)减排方案;
(2)企业达标承诺书;
(3)监测报告。
4、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1)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2)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施、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3)环境管理资料(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6、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后,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材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1)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材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2)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材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3)建议监测指标增加总VOCs。
企业整治要求
分类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是否符合
生产工艺与设备控制
物料贮存和装载
1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
2
采用固定顶罐储存易挥发有机物时,须设置罐顶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3
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L)装物料量大于3桶,需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对于现存的无防渗坑的埋地储罐,应进行整治改造。
4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需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
5
挥发性有机液体运载工具(汽车罐车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需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和废气处理装置等
物料输送
6
提升介质传输工艺,鼓励采用无泄漏泵和管道输送液体物料;禁止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化工物料,因特殊原因采用的,需对输送排气进行收集、处理。
7
优先使用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封性能好的真空设备,安装缓冲罐并设置两级冷凝装置;原则上淘汰水冲泵,物料特别要求配置的除外。
8
对于有毒、腐蚀、易燃、易爆以及易挥发的桶装物料,应设置物料输送小间,并设置局部强制通风设施,设置专用的桶装泵。
9
原则上禁止使用高位槽和计量罐,优先选用先进的自动化的计量装置。除工艺上特殊要求除外。
10
粉体物料投料时,严禁采用敞开式人工投料,须根据物料的特性、包装方式和投料量多少选用不同的密闭投料方式和设备。
11
投料和出料均应设置密封装置或设施密封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溶剂回收
12
鼓励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高效设备替代列管式冷凝器;对于高沸点溶剂采用水冷或5℃冷冻水冷,对于二氯甲烷、丙酮、甲醇、二氯乙烷等低沸点溶剂,需采用深冷系统进行冷凝回收。
固液分离
13
涉及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自动下出料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
14
分离母液必须采用密闭的储罐收集。
15
涉及易燃介质分离的离心机内部空间应采用氮气进行保护。
物料干燥
19
采用密闭式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须冷凝回收有效成分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17
鼓励使用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含有机溶剂的物料禁止使用热风循环烘箱
其他
18
对压缩机、泵、阀门、法兰等易泄漏设备及管线组件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并及时修复。
VOCs污染防治
废气收集
19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20
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分为,并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
21
过滤、离心分离设备的母液槽和过滤离心设备配备有机气体收集系统。
22
抽真空设备的泵前、泵后设置气体冷凝装置,尾气进行收集;由于工艺需要必须采用水冲泵,应配备水循环槽挥发性有机气体收集处理装置。
23
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溶剂或废气必须进行收集。
24
溶剂回收冷凝后的不凝尾气必须进行收集。
废气处理
25
废气治理工艺及改造方案需委托有环境工程(废气)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
26
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原则上处理效率应达到90%以上。
27
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
28
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液位报警装置、自动加药、在线监测系统等。
29
排气筒高度按规范要求设置,并对废气处理装置进出口设置规范化的采样口。
环境管理
内部管理
30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环境监测制度等。
31
实行泄漏检测和修复(LDAR)技术。
32
每年废气排放排放口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小于两次,监测指标包括溶剂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环保档案
33
建立台帐,包括环境监测台帐、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原辅材料消耗(特别是有机溶剂)消耗台账。
34
制定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理和报告程序,包括项目停产、设施停运、检修报告、环境检测报告制度。
环境监控
35
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处理实施的设施必须建设中控系统,重点监控企业应设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
36
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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